2008年4月5日 星期六

小兵 v.s 上將,何謂行政中立



謝維洲費鴻波,這兩個軍人的事件,昨晚法律系友人從法學的角度給了我不同的解釋。先來看看這兩個人的來龍去脈。

四傻之首-費鴻泰,其兄-費鴻波(上將)出席「中華民國國家安全促進協會」舉辦的國防政策圓桌論壇,雖屬學術性質活動,但因當時與會的馬英九是總統候選人,且發表類同選舉政見的國防政策,費鴻波未予迴避,有違行政中立規定,但因未發表言論,建議記過一次處分。

謝長廷的兒子-謝維洲,參與他的父親、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謝長廷選舉造勢活動場合,國防部說,謝維洲未站台助講,考量謝維洲基於父子親情而參與活動,且平日在連隊表現良好,經研議對謝維洲不予處分。

看不懂?請恕我用「白話文」解釋:上將光明正大與馬英九同台,而下士則是在造勢場合坐在台下,靜靜搖著手中的旗子,看著台上講話的老爸,不幸的是他坐在第一排,被…記者認了出來。後來,藍營要求徹查謝下士,綠營反擊,要求上將「比照辦理」

「行政中立」行政法上的義務,違反行政中立不是你「感覺」爽不爽的問題,而是已經牽涉到「法律問題」。

以刑法的觀點,評斷一個人是否違法必須符合三大要件: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有責性。不論是刑法還是行政法,都是透過這三階段來檢驗,這位友人強調,只要是干涉人民權利者皆須謹慎之。

1,構成要件該當。簡單的說,就是你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條文所約束的行為。例如:法律明文規定你不能〝公然裸奔〞,而有個傢伙卻在白天的菜市場裡幹這種事,他就是違法!

2,違法性你的行為是否有違法性,不過,像是緊急避難、正當防衛、業務上正當行為…等(阻卻違法)不在約束的範圍內。

3,有責性(期待可能性)是看這個行為人的行為是不是因為他的智識、能力或環境情況有可免責或減免罪責的事由,像是年齡、學歷…一些情非得已的事情等。例如未成年者犯罪,通常都會減免。

來看謝維洲

第1點,是不是屬於站台行為,這點尚有爭議

第2點,以法理的觀點,他沒有「正當理由」,違法成立!

第3點,身為軍人也知道軍人不可以違反行政中立,就算他穿便服坐在那,全台灣也知道他是現役軍人,但是他老北選總統,他去坐在台下聽他老北的政見……有錯嗎?

法是死的,人是活的,人倫感情常常是減免罪責的有力事由。再說,謝維洲並非具有影響力的高階將官,也不是職業軍人,國防部的做法不但「合情合理」,還「合法」哩!

至於費鴻波就沒這麼Lucky

第1點,與總統候選人同台,違反行政中立原則,違法成立!

第2點,以法理的觀點,他沒有「正當理由」,違法成立!

第3點,他是職業軍人,也是高階將官-上將,幹了這麼久的老屁股,難道不知道「孰可為,孰不可為」嗎?不論是智力、能力還是環境因素,都沒有免責的理由,違法成立!

三顆好球,三振出局。堂堂上將被記了過,仕途到這就算是劃下了句點,將來的部長、司令、總長也輪不到你,套句拳四郎的話……

お前はも死んでいる!

你已經死了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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